1、利用网上的视频作商业宣传是否侵权?
如果你们将某网站制作的报道和视频,未经同意就放到你的网页上,用作商业推广和宣传,其行为是违法的,侵犯了该网站的版权,如果该网站起诉,你们须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批准使用链接,也构成侵权。 是的,一般来说,没有经过授权的素材都有可能是侵权的,但是,要看你用了什么样子的片段,希望可以帮到您,望
2、录了别人的视频一小段,发到视频软件上标明作者出处,算侵权吗?
如果你只是用了别人视频的一部分作为自己视频的素材,那么就可以直接标注出处就行了,但是如果你使用别人的视频直接发送到视频软件上而不申请作者同意的话可以算为侵权,所以先得到权限之后再发
3、自己剪辑的视频发布算侵权吗?
自己剪辑的视频发布算侵权,根据《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发特急文件,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坚决禁止非法抓取、剪拼改编视听节目的行为。 一些网络视听节目制作、播出不规范的问题十分突出,产生了极坏的社会影响。还有一些节目以非法网络视听平台及相关非法视听产品作为冠名,为非法视听内容在网上流传提供了渠道。 扩展资料: 根据《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的传播秩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做出四点要: 一、坚决禁止非法抓取、剪拼改编视听节目的行为。所有节目网站不得制作、传播歪曲、恶搞、丑化经典文艺作品的节目。 不得擅自对经典文艺作品、广播影视节目、网络原创视听节目作重新剪辑、重新配音、重配字幕,不得截取若干节目片段拼接成新节目播出;不得传播编辑后篡改原意产生歧义的作品节目片段。 严格管理包括网民上传的类似重编节目,不给存在导向问题、版权问题、内容问题的剪拼改编视听节目提供传播渠道。对节目版权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影视制作机构投诉的此类节目,要立即做下线处理。 二、加强网上片花、预告片等视听节目管理。各视听节目网站播出的片花、预告片所对应的节目必须是合法的广播影视节目、网络原创视听节目,未取得许可证的影视剧、未备案的网络原创视听节目,以及被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通报或处理过的广播影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 对应的片花、预告片也不得播出,制作、播出的片花、预告片等节目要坚持正确导向,不能断章取义、恶搞炒作。不能做“标题党”,以低俗创意吸引点击。不得出现包括“未审核”版或“审核删节"版等不妥内容。 三、加强对各类节目接受冠名、赞助的管理。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接受冠名、赞助等,要事先核验冠名或赞助方的资质,不得与未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非法开展网络视听节目的机构进行任何形式的合作,包括网络直播、冠名、广告或赞助。 四、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要指导监督辖区内广播电视机构、视听节目网站进一步健全节目内容管理制度,把相关管理要落实到位。 加强对网上传播的剪拼改编节目、片花预告片,以及各类节目接受冠名赞助情况的监听监看,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对严重违规的机构依法处罚。 参考资料:甘肃省广播电视局—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 自己剪辑的视频如果剪辑的人没有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是不能进行自剪辑传播的,是属于侵权的行为。 根据《著作权法》: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扩展资料 侵权的处罚: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以下的赔偿。 第五十条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参考资料:百科著作权法 不算吧,要看是什么视频,剪的是什么,都要看请客的
4、做一个视频,其中用到很多别人的整个视频资料,是否构成侵权?
是侵权的,侵犯了复制权。可以少量引用一部分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音视频侵权如何界定
著作权侵权是指一切违反著作权法侵害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的行为。具体说来,凡行为人实施了《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所规定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造成财产或非财产损失,都属于对著作权的侵权。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侵权的事实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著作权侵权行为,既没有征得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属于合理使用和法定使用的情形,这是对作品的擅自使用,因而是一种违反著作权法的行为。这种侵权行为既可能是对他人的著作人身权造成了损害,也可能对他人的著作财产权造成损害,还可能同时损害他人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如非法复制他人作品可能只侵害了他人的著作财产权,而假冒他人作品,则往往同时侵害了他人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2、行为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责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他人在使用著作权作品时必须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法律有关规定,如果行为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其行为即具有违法性。至于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未能取得著作权的作品,或者是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其他人在使用时不存在侵权问题。 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指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绝大多数是故意的;也有少数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区分过错的形式,在确定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时有一定的意义。一般说来,故意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重于过失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如果剪辑的人没有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是不能进行自剪辑传播的。侵犯著作权有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在侵权的时候绝大多数都是故意的,著作权所有人可以让侵权人进行赔偿,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6、关于用歌曲做视频是不是侵权的问题
从侵权行为来看,对著作权的某项权利进行侵犯的具体行为有以下几种: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 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 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 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 译、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 (6) 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规定支付报酬的。 (7) 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 (8) 未经法人或委托人的同意,作者擅自将自己创作的职务作品与委托作品发表的。 (9) 未经其他合法继承人的同意,擅自处理共同继承的著作权的。 () 未经作者同意修改作品的。 () 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 ()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 ()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 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的。 ()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 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 制作、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你这样做真的是不对啊,是侵权行为。 确定无疑属于侵权行为。商业性目的使用他人著作权作品必须经著作权人授权并且支付相应报酬,否则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