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25日
常德市食药监管局连续发布
2018年第1期和第2期典型案例
其中,澧县多家无证经营商户
进入美团外卖平台
引人关注
一起来了解↓
澧县汇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澧县区域内美团外卖平台的运营商)
2018年3月30日,澧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在未对食品经营者审查许可证情况下,允许食品经营者在美团外卖平台进行网络销售。
333户
经查明,至案发时止,当事人澧县汇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澧县区域内发展美团外卖平台商户,其中,等226户食品经营者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澧县汇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也未审查其许可证,且在发现226户入网食品经营者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后,也未履行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的义务。
11829
上述226户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美团网络平台商户共产生笔订单,当事人澧县汇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收取美团网络平台运行商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商户抽佣,违法所得合计。澧县汇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美团外卖平台在澧县区域内合作运营方及唯一授权服务商,未能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相关主体责任及义务,在未审查入网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的情况下,即允许商户在美团外卖平台上线经营食品,给网络食品安全带来了较大的风险。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04340.76元,罚款75659.24元,合计罚没款180000元
澧县汇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2018年4月26日,澧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
附:
常德市食药监管局发布典型案例
(2018年第1期)
另外三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谢小均等人生产销售假酒案
“武陵上酱品鉴酒”
常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称某酒店负责人购买了一批价格比较低的,接报后,常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立即与市公安局联合武陵酒厂进行真假酒鉴定和案情分析,并成立专案调查组。
300多万元
通过一段时间的摸排、蹲守、跟踪,专案组发现鼎城区桥南某商行、某批发部均销售可疑的“武陵上酱品鉴酒”,且均系湖南武陵酒有限公司业务员魏某灵配送。随后,专案组认为时机成熟决定开始收网,由食药监管执法人员和公安干警分三个小组同时行动,捣毁位于临澧县新安镇某地一假酒生产窝点和市城区两个销售点,涉案货值金额,查扣假冒“武陵上酱品鉴酒”共,用于生产假酒的基酒、制假设备工具以及假冒商标、酒瓶和包装盒,被移送起诉,该案被公安部列入部督案件。
2018年3月27日,被告人谢小均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杨阳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5万元;被告人吴宇峰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
二、尹启纯经营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案
临澧县安福镇成记祖传粉馆
2017年12月20日,临澧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联合临澧县公安局对进行了突击检查,检查中发现该粉馆制作早餐汤料时添加罂粟壳粉,现场查扣,公安机关立即控制现场,并将当事人带往公安局进行调查,临澧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取样,立即送往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检验,并于当日将此案移交临澧县公安局。
“罂粟碱”、“吗啡”
2017年12月25日,送检样品均检出等物质,属于卫生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之列。
吊销《营业执照》和《餐饮服务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2018年2月7日,临澧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尹启纯给予,,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涉嫌犯罪的案情由公安部门另案处理。
三、刘连辉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
临澧县青亲菜食尚餐厅
2018年2月2日,临澧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立即对进行执法检查,发现餐厅内有超过保质期的。经查明,当事人刘连辉以每件5元的价格购进的雪花啤酒共5件(听装,500ml/听),专用于制作菜品销售给消费者,截至调查之日,使用上述。
没收违法所得1127元,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
刘连辉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2018年2月26日,临澧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刘连辉作出没收“雪花啤酒”2件,。
常德市食药监管局发布典型案例
一、易钢强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易钢强(武陵区易盛中德商行)
近期,常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护苗行动专项稽查中发现,经营的面包标签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
189个
经查明,易钢强共购进上述虚假标注生产日期面包,其中,,库存被执法部门现场依法扣押;,涉案货值金额,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258元
易钢强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常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易钢强给予,没收当事人库存的面包,的行政处罚。对此案中面包生产商常德市派和食品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武陵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
二、方新武等人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武陵区精英生活便利店等经营场所的冷藏柜
2018年4月13日,接群众举报,武陵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方新武与文正军供应给这几家的均被涂改生产日期。
用大头笔将生产日期涂抹
经查实,当事人方新武和文正军系常德德尊源商贸有限公司业务员,2018年4月9日,因为商业竞争和市场销售业绩提成等私利,两人从武陵区微爱冰淇淋超市等处购进由长沙天冰冷饮有限公司2018年3月生产的“雪帝”牌小明系列冰淇淋,然后,共涂改,以低于购进价格销售给武陵区精英生活便利店、恒伟便利店、开心食品超市等冰淇淋经营店,已销售,货值金额共计。
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当事人方新武、文正军涂改冰淇淋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并进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事发后中止了违法行为,减轻了危害后果,且涉案物品数量少、货值金额低,并已主动召回并销毁以上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2018年4月25日,武陵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方新武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
三、鼎城区草坪镇人人佳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腾飞”牌鲜圆粉
2018年1月3日,鼎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鼎城区草坪镇人人佳超市检查时发现:该商场内米粉销售区摆放有“未拆封完整包装9包,净含量:5千克/包,拆零后未出售的米粉7.3千克,生产日期:2018年1月1日,保质期:24小时,该批鲜圆粉已。据调查,涉案米粉货值金额为,因当事人不能提供进货票据和未建立销售记录,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腾飞”牌鲜圆粉52.3千克,罚款10000元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货值金额较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的行政处罚。
来源|常德药好食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