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惠州市人民政府通过并印发《惠州市鼓励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根据《措施》,跨境电商服务平台建设、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培育、跨境电商产业集聚发展、跨境电商供应链产业配套发展、跨境电商人才培育与合作交流等五大部分将享有13条支持举措,政府拿出真金白银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其中包括,对提供通关结汇、金融支付、信用监管、注册认证等配套服务的第三方线上功能平台,成功与惠州市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对接,且年度成交额达1000万美元的,按照成交额2‰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每个平台项目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引导小微企业在惠州市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上注册备案,对年跨境电商交易额达100万美元、200万美元、500万美元的小微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4万元人民币、8万元人民币、2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资金支持等。
此外,《措施》还规定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需满足的具体条件,包括企业遵守法律法规;注册地在惠州市,进出口额纳入惠州海关跨境电商进出口统计范围;企业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依法纳税,且承诺3年内不迁离本地,不改变在本地区的纳税义务和征统关系,无信用黑名单记录等。
《措施》还写明有效期为2年,实施过程中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详细支持措施如下:
一、跨境电商服务平台建设
(一)支持跨境电商地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惠州市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运营管理、维护升级给予资金保障,推动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相关单位业务系统与平台对接,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二)鼓励建设跨境电商第三方线上功能平台。对提供通关结汇、金融支付、信用监管、注册认证等配套服务的第三方线上功能平台,成功与惠州市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对接,且年度成交额达1000万美元的,按照成交额2‰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每个平台项目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二、支持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培育
(三)培育小微跨境电商主体。引导小微企业在惠州市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上注册备案,对年跨境电商交易额达100万美元、200万美元、500万美元的小微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4万元人民币、8万元人民币、2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资金支持。
(四)支持大中型跨境电商主体做强做大。借助“互联网+”,打造外贸新增长点。对年跨境电商交易额达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4000万美元的大中型企业,且对外贸易中惠州产品占比达50%的,分别给予30万元人民币、50万元人民币、100万元人民币资金支持。
(五)鼓励企业培育自主品牌。引导企业加强品牌建设,鼓励品牌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开拓国际市场,实现外贸出口和品牌价值同步增长。对企业注册商标、通过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且年跨境电商交易额达100万美元的,按该年度相关商标注册费用、认证服务费用的50%给予资金支持,每家企业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六)支持企业通过跨境电商转型发展。引导传统制造企业和商贸流通企业开展跨境电商出口业务,拓展国际市场。对实现年跨境电商交易额达100万美元的企业,按其该年度在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注册费、推广费等费用的30%给予资金支持,每家企业不超过15万元人民币。
(七)支持引进跨境电商龙头企业。鼓励国内外知名电商、综合供应链服务商、国际快件区域总部、大型制造业和商贸流通企业在我市投资设立跨境电商机构,对我市新引进的重大跨境电商项目争取省级以上相关政策支持。
三、支持跨境电商产业集聚发展
(八)鼓励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建设。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升级改造跨境电商产业园,实现跨境电商规模化、集聚化、多元化发展。对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实际使用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园区内企业年跨境电商交易额达5000万美元,且纳入海关统计的,按入驻电商企业实际租售面积200元人民币/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园区主办方一次性资金奖励,并纳入市级以上跨境电商产业园区认定。
(九)鼓励园区大力招引跨境电商企业。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产业园区通过招商引入异地跨境电商企业进驻,对企业首个年度跨境电商交易额达1000万元人民币、5000万元人民币、1亿元人民币且纳入海关统计的,分别按照2万元人民币/家、10万元人民币/家、20万元人民币/家给予园区主办方一次性资金奖励。
四、支持跨境电商供应链产业配套发展
(十)支持本地企业投资建设或租赁海外仓。对企业在海外自建型的市场拓展中心(海外仓),单个中心面积达1000平方米,经营满1年,且为我市至少10家跨境电商企业提供境外O2O展示、退换货、维修、仓储等服务的,每个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30%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
对企业在海外租赁型的市场拓展中心(海外仓)租赁期达6个月,且为惠州跨境电商企业年发货量达10000票的,按其实际租赁费用的20%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
以上两项资金支持,每个企业合计可得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十一)鼓励跨境电商物流业发展。支持跨境电商代运营企业、境内代理企业及第三方服务企业提供报关、仓储、物流等专业配套服务,对年度服务跨境电商企业数量达30家,且该项收入达5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按照该年度服务收入3%给予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五、支持跨境电商人才培育与合作交流
(十二)鼓励跨境电商人才培育。支持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和有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开展跨境电商人才培养。对开设跨境电商相关课程的中高等院校及开展跨境电商专业培训项目、创新创业技能大赛等活动的企业、行业协会给予资金支持。
(十三)鼓励跨境电商课题研究及合作交流。支持我市企事业单位开展跨境电商课题研究、合作交流,联合国内外知名跨境电商机构举办论坛峰会,参加国际国内跨境电商展会等,以上事项向市商务局申报确认后,可在相关事项经费上获得资金支持。
【记者】蓝单
【作者】 蓝单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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