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梦奇律师,重大金融犯罪控告与辩护律师,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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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浙江省杭州市税务部门经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网络主播黄薇(网名:薇娅)涉嫌偷逃税款,在相关税务机关协作配合下,依法对其开展了全面深入的税务检查。
经查,黄薇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等方式偷逃税款6.43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6亿元。
在税务调查过程中,黄薇能够配合并主动补缴税款5亿元,同时主动报告税务机关尚未掌握的涉税违法行为。综合考虑上述情况,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黄薇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1亿元。其中,对隐匿收入偷税但主动补缴的5亿元和主动报告的少缴税款0.31亿元,处0.6倍罚款计3.19亿元;对隐匿收入偷税但未主动补缴的0.27亿元,处4倍罚款计1.09亿元;对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偷税少缴的1.16亿元,处1倍罚款计1.16亿元。日前,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已依法向黄薇送达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
实际上,近些年来,明星偷逃税款的案件已经屡见不鲜,但仍屡禁不止。比如刘某某、范某某、郑某以及协助其偷逃税款的张某等等,天价收入与巨额逃税仿佛已经与文娱圈紧密挂钩。随着自媒体的发展,网红主播也逐渐成为近几年的新兴力量。从2020年开始“带货主播”成为我国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颁布以来发布的第三批新职业且逐渐成为一种高收入群体。比如就在过去的双十一,李佳琦、薇娅二人直播间一天内的成交额,合计就能接近190亿元,该数据相当于全国商超一年的收入。
但是遗憾的是,有些主播在高收入的光环下,却伴随着逃税的背影。在此事件曝出后,不少人也疑惑,网红带货主播们需要缴哪些税又是如何逃税的,其逃税行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呢?本文将为大家作简要分析。
一、网红带货主播缴纳什么税
网红带货主播的收入主要由三类构成:一类是坑位费,即商家的商品出现在直播间所需要的上架服务费;一类是佣金,也就是销售的提成,根据主播实际带货的销售额计算提成。还有一类是打赏收入,由其粉丝在平台购买虚拟礼物充值,然后在其直播时将虚拟礼物打赏给主播,主播再按照一定的比例提现。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主播与其所在平台或MCN机构的法律关系的不同,这些收入中也会存在可能需要由主播和其所在的平台或者MCN机构再分成的情形。
主播纳税的税种一般包括增值税和所得税,其中所得税又可分为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主播的这几类收入需要缴纳什么税还需要根据其的模式、纳税人身份等来区分,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主播以个人名义直播带货。该情况下,纳税人为网红自身,在增值税方面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不需要区分收入性质,征收率统一为3%,当前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优惠,即2021年12月31日前增值税征税率降低为1%,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税率取决于所得类型。第二种情况是,主播以工作室名义直播带货。该情况下,直播带货所得则由工作室纳税,增值税方面可以按照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缴纳,税额为收入乘以征收率3%(1%优惠税率),也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身份,税额为增值额乘以6%税率。个人所得税方面,按照“经营所得”5%-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第三种情况是,主播以公司名义带货。该情况下,直播带货所得的相关收入,则由公司纳税,增值税与工作室一致,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网红带货主播的“避税方式”
在文娱圈内常用的避税手段通常就是改变收入性质或隐匿收入。主要有以下几种比较常见的方式:一是“阴阳合同”。即表面上所签订的“阳合同”与私下实质履行的“阴合同”不同。比如网络主播可能会通过与他方公司签署阴阳合同,约定较低的坑位费或者其他收入等,实际高额的收入用现金结算实现逃税漏税。二是形为合作,实为利益输送。主播自己找一家公司,平台与这家公司合作,通过业务往来的形式输送利益,将个人收入变成公司收入。三是注册个体工商户。主播自己注册个体工商户,平台以采购服务或其他项目的名义与主播结算,这种方式下主播纳税税率低。四是虚报销售额。主播虚报直播带货实际销售额从而减少税收。五是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主播们通过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性质的工作室等对外承接业务,这样便可以将个人所得转化为经营所得,适用核定征收政策,来大幅度降低税负。
在此,笔者团队想重点讲的是上述第五种“避税方式”,也是目前带货主播最常用的一种方式,就是在税收洼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降低税负。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方式相比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而言,避税的幅度也大很多。比如像在上海、江苏等地区均存在许多税收洼地。这些地区通常会通过多种税收优惠政策来吸引企业入驻。如之前上海的崇明区之前就成为许多明星、网红等设立工作室的地方,原因在于网红们在崇明的园区注册个人独资企业可申请核定征收,同时还可以享受退税政策。对一个网红带货主播来说,核定后的综合税率,为1%-7%,最高不超过7%。但是目前国家还没有一个核定征收的统一办法,而此前各地关于核定征税的政策都不一致,因此导致目前核定征收被地方滥用,也成了许多网红主播用以逃税的重要手段。
例如前面所提及的朱某某、林某某二人就是通过此方式避税。根据税务局调查的情况:朱某某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设立北海宸汐营销策划中心、北海瑞宸营销策划中心、上海豆梓麻营销策划中心、上海皇桑营销策划中心、宜春市宜阳新区豆梓麻营销服务中心、宜春市宜阳新区黄桑营销服务中心等个人独资企业,虚构业务把从有关企业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8445.61万元,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偷逃个人所得税3036.95万元。林某某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设立北海灵珊营销策划中心、北海珊妮营销策划中心、宜春市宜阳新区玉珊企业管理中心、宜春市宜阳新区蓝珊营销服务中心等个人独资企业,虚构业务把从有关企业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4199.5万元,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偷逃个人所得税1311.94万元。可见二人均是通过设立多家个人独资企业,虚构业务来逃避税款。
三、避税可能带来的刑事法律风险
(一)可能涉嫌逃税罪
什么是逃税罪?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就构成逃税罪。
像上述两网红带货主播,采取虚构业务的手段进行纳税申报,其行为会构成逃税罪吗?
首先看是否达到逃税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为逃税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其次,还要看其是否能补缴税款以及此前是否受过行政处罚。根据2009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七)》将第二百零一条增加了第四款:“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因此,按照现在的规定,税务机关没有处理的,司法机关不得直接追究纳税人的刑事责任。像被税务部门调查的两位网红带货主播,虽然逃税的数额达到逃税罪的数额标准的,但只要不是五年内受过逃税罪刑事处罚,或者五年内因逃税被税务机关两次处罚的,只要补缴了税款和滞纳金,缴纳了罚款,就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2009年该修正案出台之前有明星因逃税入狱,而后来的明星们却都是受到行政处罚。但是如果从其收到处罚的五年内,税务部门发现并查证该明星、主播等存在其他逃税问题,并给予第二次行政处罚,那么其还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这也表明明星、主播们并不是缴纳完税款就完全脱离刑事风险了。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在之前因郑某逃税被罚后,一夜之间,多家明星工作室相继注销,不由得引人猜测是否在意图规避责任。但是如果一旦真的涉嫌刑事犯罪,无论单位是否注销,都会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可能涉嫌抗税罪
《刑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了抗税罪,即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涉嫌构成抗税罪。如果被依法行政处罚的网红主播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则涉嫌构成该罪名。
(三)可能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
根据《刑法》第205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网红主播避税行为中,如果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利用虚开的发票进行平账则可能会涉嫌此罪名。
(四)可能涉嫌逃避追缴欠税罪
如果网红主播认为税务机关处罚的数额远远高出其能力范围之内,从而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的,达到一万元以上的。那么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该网红主播则涉嫌逃避追缴欠税罪。
(五)可能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在实施逃税的过程中,与主播的逃税行为有密切相关的主体也可能会涉嫌犯罪。比如本罪名是比较常见的一类。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故意隐匿、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涉税类刑事案件中,此罪名多出现在明星的助理、经纪人等人中,该类人员极有可能为明星、网红等偷逃税款的行为提供毁灭、隐匿账簿等行为,则有可能涉嫌此罪。
同时,以上罪名也揭示出,在明星逃税的过程中,很可能还会有一些像经纪人、助理以及其他存在合作关系的人员等在中间提供帮助。如果其明知或者其从中亦收取一定的利益等,则可以认定为逃税漏税的帮凶。此次两名网红的事件中,税务部门表示还发现宸帆公司的首席战略官李某某涉嫌策划、实施和帮助朱某某、林某某偷逃税,并干扰税务机关调查。税务部门已依法对李志强进行立案检查,将依法另行处理。这情形与前不久刚因协助女星郑某逃税而被处罚的张某类似。张某作为郑某的经纪人,通过策划合同拆分等行为帮助郑爽偷逃税款也被罚3227万元。可以看到网红主播身边的助理、经纪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行为如果稍有偏差,也极易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可能有刑事风险。
四、网红带货主播涉税合规启示
结合上述避税行为以及涉嫌的刑事风险,以及目前文娱领域的五类主体部署专项税务检查的内容,网红带货主播以及相关主体涉税合规方面应注意以下几点:(1)网红带货主播成立的工作室、个人独资企业等应按规定建账;(2)相关主体,包括但不限于网红主播的经纪公司、平台、MCN机构等,应及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网红主播身边的助理、经纪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也应加强自身法治意识,审视自身行为的合法合规性;(4)网红带货主播应对自身是否存在滥用税收优惠政策的行为进行自我核查,梳理可能存在的行政处罚和刑事风险,及时主动进行整改。
五、结语
今年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通知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管理,包括网络主播个人工作室或企业,建账建制,采用查账征税以及加大避税案件查处力度等。这也表明税务部门将会以最严格的要求防范与查处网红主播的逃避税款现象。同时也要提醒明星、网红们,不要以为缴纳完税款后,自己的刑事风险就没有了,实际其仍未完全走出涉税刑事风险期。在大数据征管的浪潮下,更多的偷逃税款事件将浮出水面。在这一严打背景下,网红主播及相关主体唯一能自救的就是提升自我合规与纳税意识,切莫心存侥幸。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鉴,可以明得失。依法纳税才是网红主播们可持续发展的唯一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