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微信已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社交软件,也成为发布广告的绝佳阵地。然而,微信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不要把朋友圈变成广告圈,更不能变成违法圈,否则将惹上大麻烦。最近,德清城区一商行就因为在朋友圈转发违法广告而受到了监管部门的严厉处罚。
为什么会受罚?处罚依据是什么?带着这些问题,昨天上午,记者来到县市场监管局。据了解,受罚的商行是一个经营家电销售及安装的个体户,最近几年开始销售水疗设备及相关产品。去年年底有市民投诉该商行存在超范围经营和虚假宣传,因此市场监管局进行了立案调查。调查发现,商行经营者以及两名员工的确在朋友圈转载发布了水疗设备相关的广告,包含“做一次水疗,相当于慢跑十分钟”“水疗可治疗慢性风湿病、类风湿性关节炎、中风等疾病”等内容,因此根据《广告法》对商行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队执法人员沈立是该案的办理人。他说,当事人违反的是《广告法》中的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另外,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其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看到这里,很多观众朋友要纳闷了,为什么转发广告也会受到处罚?沈立说,转发只能说明广告内容的来源,但是不能撇清当事人发布广告的行为。用户只要在朋友圈发布了广告,客观上为互联网广告提供了信息服务平台,即成为广告的发布者。“我们是对他发布广告的行为来进行一个违法的定性。本案的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他在个人的互联网媒体平台上发布与其经销的产品相关联的信息,那么是可以认定在发布一个广告。”
其实不仅仅是朋友圈,微博、抖音等平台都能发现广告的影子。明明是保健品,却宣称可以治病;为了东西好卖,用“最好吃、最好闻”来描述,这样的例子并不少见。不过这次的案件为经营者提了个醒,发布广告时还得留个心眼,避开雷区。
“首先,在广告中使用最佳、最好、首次等绝对化用语是一定要避开的一个雷区。其次,如果经营的产品是普通用品,不得宣传有治疗疾病的功能。就算是保健品,也不能宣传疾病治疗的功效。”沈立说,“在这里我想提醒广大经营者,在自有媒体、互联网媒体上,比如朋友圈、微博发布广告,不管广告内容是自己编辑,还是请广告公司设计,又或者是转载他人,你作为广告主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英溪网-县内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