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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广大人民群众深入了解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关法律知识,确保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定西市公安局列示了15项有关疫情防控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并倡导遵守。1.出门不戴口罩,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居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大门、各类市场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佩戴口罩;或者中高风险地区的居民外出不戴口罩,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可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行政拘留。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2.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等有关公共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可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予行政拘留。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3.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防疫相关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可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予行政拘留。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4.违反政府疫情防控规定,在家庭住所开设辅导班、麻将档,违反防疫规定私自售卖感冒发热药品等,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可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予行政拘留。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5.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可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予行政拘留。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6.疫情期间,不服从防疫人员管理,以侮辱、恐吓、殴打或其他手段阻挠防疫相关工作人员工作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可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予行政拘留。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性质恶劣、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情节严重的,根据具体情况以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袭警罪定罪处罚。
7.疫情防控期间,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及其疫情防控指挥部门依法发布的命令、决定、措施等,擅自组织聚会、宴会、集会等聚集活动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可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予行政拘留。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8.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工作,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可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予行政拘留。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9.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可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予行政拘留,并处罚款。
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0.在预防、控制疫情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可处行政拘留,并处罚款。
依据《刑法》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11.为博眼球、恶作剧或其他商业目的,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QQ群、微信群、微博、抖音、快手等网络社交媒体平台散布,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可处行政拘留,并处罚款。
12.疫情期间,哄抬物价、谋取暴利,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价格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对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13.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乱扔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一旦发现乱扔的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是包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
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4.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销售口罩、药品等防护物品为名,诈骗公私财物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销售口罩、药品等防护防治物品为名,诈骗公私财物的,情节较轻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可予行政拘留,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伪劣口罩或者药品,或者在相关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
15.官方依法发布疑似或确诊患者个人信息及相关轨迹等信息前,其他个人擅自发布、传播新冠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者的个人隐私等信息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对相关人员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不利影响,情节较轻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节轻微的,可予罚款或拘留,情节较重的,可予行政拘留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疫情不仅仅是对一方政府的大考,更是对每一位市民自我约束能力的考验,疫情期间积极配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各项防控措施,是每位市民应尽的义务。
防控疫情、人人有责
明理守法、共克时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