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很多职场人从来不把劳动法当作一项技能,一遇到事,瞬间就傻。还有部分职场人,什么事都不做,只会说劳动法没有用。就笔者认识的一部分大厂员工,他们现在已经把每天视频打卡跟录音取证作为一项日常工作来完成了。那些认为劳动法没有用的人,请问问自己,在没遇到裁员前,自己做过些什么?
希望各位每天哪怕花5分钟在“互联网坊间八卦”上学一点点职场技能,看一个劳动案例,笔者就可以肯定,你足以干掉80%混日子的职场人了。
近日,据企查查披露的判决书显示。上诉人中视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视互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蔡x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5民初4852号民事判决,向本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诉求
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我公司不支付蔡x2020年9月14日至2020年10月8日工资3000元。
事实和理由:
1.一审法院关于蔡x与中视互联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认定属于事实不清,认定错误。蔡x的工作内容为网红带货直播,直播地点、内容、时长、时间段不固定,其工作内容具有不确定性特点。蔡x的收入虽由我公司支付,但主要是蔡x通过网络获得的提成,双方在《劳动合同书》中约定的保底收入(底薪)属于我公司给予直播合作伙伴的保障和激励费用,并非蔡x收入的主要来源,我公司基于《劳动合同书》向蔡x支付的直播收入不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故我公司与蔡x不构成劳动关系。
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我公司有权不支付蔡x所主张的工资数额。双方既签订了《网红达人合作协议》又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书》主要是作为底薪的格式合同来签定的,而双方主要的合作形式及合作内容在《网红达人合作协议》中约定。我公司与真正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有一套完整科学的管理制度和相关的考勤标准等,包括《员工手册》《公司日常管理制度》等,而这些蔡x都没有。蔡晨每天的出勤主播时间每天仅仅2-3小时,个别时候每天仅1小时,考勤记录是对蔡x作为《网红达人合作协议》所约定的相关工作性质的真实反映,是蔡x作为《网红达人合作协议》所约定的达人工作相关保底收入的部分考核,不但不应是双方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相反是认定双方合作关系的依据。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中视互联公司认为自2020年9月14日至2020年10月8日期间与蔡x系合作关系,并向法院提交《网红达人合作协议》,证明中视互联公司与蔡x之间是合作关系,第1.2条中明确约定双方是全面合作伙伴关系,双方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第7.1条是约定扣除成本后,按照双方各50%的比例进行利润收益分配,已经充分说明了双方之间是合作关系。蔡x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称其与中视互联公司为劳动关系,系公司员工。
《网红达人合作协议》就合作内容进行了约定:其中第1.1条约定,蔡x同意成为中视互联公司旗下签约的艺人,独家将自身在抖音、京东、腾讯等平台上的短视频业务、直播带货业务及演艺事业的经纪权授权给中视互联公司。第1.2条约定,中视互联公司同意与蔡x建立全面合作伙伴关系,充分调动中视互联公司在抖音、京东、腾讯等平台上的运营能力及传媒方面的资源,提升蔡x个人品牌知名度,并为其提供商业转化渠道,与蔡x共担风险,同享收益。1.3条约定,双方一致确认并同意:本协议项下,双方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不论蔡x是否有正式工作、是否与第三方有劳动关系,双方之间均不存在劳动关系。
蔡x认为2020年9月14日至2020年10月8日期间与中视互联公司系劳动关系,并向法院提交:1.《劳动合同书》,证明蔡晨与中视互联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不是合作关系。中视互联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称该份合同并没有实际履行,证明目的不认可。
一审判决:
一、中视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蔡x2020年9月14日至2020年10月8日工资3000元;
二、驳回中视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查明:
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蔡x与中视互联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中视互联公司认为应依据《网红达人合作协议》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合作关系,蔡x则认为应依据《劳动合同书》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劳动关系,双方对于《网红达人合作协议》与《劳动合同书》的真实性均无异议。
首先,从签订时间来看,《网红达人合作协议》签订在前,《劳动合同书》签订在后,可见双方意在用新的合意取代之前的合意,当事人有权利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及变更,劳动关系相较合作关系,用人单位能够更好的管理、控制和约束劳动者,但需要承担更多的用工义务,劳动者在让渡部分自主性的同时可以获得更多的保障。
其次,从具体条款约定来看,《劳动合同书》并未约定合同期限这一基本构成要素,而在《网红达人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期限,可见,《网红达人合作协议》中的条款与《劳动合同书》中的条款具有联系;而有些条款相互矛盾,适用于不同法律关系中,应视为做了实质变更。
再次,从实际履行来看,中视互联公司在仲裁阶段提交了蔡x的考勤记录,并依此核算了工资,与《劳动合同书》中约定的吻合,且双方均认可蔡x实际按照岗位的要求进行了工作。
综上,法院认为蔡x与中视互联公司2020年9月14日至2020年10月8日期间为劳动关系。
本案证据显示,签订《网红达人合作协议》后,双方又对蔡x到岗工作之日签订《劳动合同书》,达成了新的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此外,中视互联公司认可系通过招聘程序录用蔡x,蔡x从事的视频拍摄、网络直播带货工作属于中视互联公司业务内容,蔡x按照中视互联公司的岗位要求为中视互联公司提供了劳动,在工作过程中服从中视互联公司的安排,中视互联公司对蔡x进行指纹打卡考勤,中视互联公司在仲裁阶段提交考勤表并称依据出勤天数核算蔡x工资,据此应当认为中视互联公司对蔡x进行劳动管理,双方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中视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