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的确是不寻常的一年,受疫情影响,全民直播开始,受困于隔离的影响,成为风潮,风靡全国,动辄上亿的带货量让人心动不已,尤其在薇娅、李佳琪、刘涛。。。等一众大V的带领下,直播成了大小明星的首选之地。
1、直播风潮
之前听说小朋友因为沉迷上网,要戒掉网瘾的是老年人,退休之后,空闲时间较多,刷抖音、快手,成了日常的生活方式,很多老人沉迷其中。其实,不仅仅老人,很多人可能都会有刷抖音、快手等短视频的习惯,这反而变成了一种社交状态。
直播带货成为风潮之后,传统的直播打赏日渐没落,随之而来的就是直播打赏的主播开始转移战场,从传统的直播打赏平台(陌陌、斗鱼、虎牙等)转到人流量更多的平台(抖音、快手等)。看到山东姜涛、流浪者沈先生、山东拉面哥。。。一众在短视频平台,突然被关注(focus)而串红,随之裹挟着巨大的利益,让人始料未及。
其实是时代瞬息万变,来不及反应,而巨大的流量又会带来虹吸效应。其实在利益和现实发展面前。在打赏金额日渐萎缩的情况下,从利益考量和长远发展考虑,主播只能做出不得以的选择,转移平台。
2、直播的一般特性
从直播的特性来看,直播行为本身带有草根性、自发性。直播的准入门槛相对较低,只要有一定的才艺或者不需要才艺(有人直播睡觉、吃东西、徒步。。。等等,只要能吸引人们眼球),就可以直播,可以带来流量,就会有收入。这种自发的草根性,其实之前是没有公司来进行培养,仅仅是主播存在抓人眼球的行为和特性,才被人们关注。
从山东拉面哥受关注的情况也可见一斑,拉面哥本身仅仅是比较朴实(三元一碗,十五年不涨价)成了山东拉面哥的slogan,迅速火遍全网,家门口连续多天成千上万人前去直播。而后有经纪公司与其签约,后拉面哥感觉被骗又解约,从这种情况看,经纪公司在没有对拉面哥进行培养的情况下,仅凭拉面哥的人气而与其签约,存在收割的行为。
当然,并非所有的经纪公司都是如此,在直播平台与主播签约的情况来看,是主播带有一定流量之后,直播平台经纪公司才会与其签约,否则如果寂寂无名,那也只能在寂寞的角落里继续寂寞下去。
从直播平台来看,其主要是维护其直播秩序,挖掘头部主播,赚取更大的利益。
对主播而言,只要能最大化的曝光,能获得较大的流量,赚取较大利益,其实哪个平台都无所谓。因此,流量较大的直播平台方挟强势地位与主播进行签约,也就是水到渠成。正是因为上述情况,双方本身具有不平等的签约地位(其实如果认定该经纪合约存在劳动合同的情况,双方的地位已然不平等),决定双方本身并非民商事所称的意思自治的情况,主播多少都会屈从于平台方。
3、关于经纪合约性质
从双方签署的经纪合约来看,主播与平台之间签署的一般为经纪合约,这种经纪合约现在看下来是包含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劳动合同等为一体的综合因素带有人身依附性的合同。法院一般会倾向于认为合约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根据上述主播的合约性质,一般来说,主播不具备单方解除权。直播平台则拥有主播从线上到线下的一切演艺权利。其实,从主播日常的演艺情况来看,主播主要还是在直播平台进行线上直播,其收入来源也主要来源于此。线下的演艺或者直播活动往往较少,也并非其主要的收入。
4、关于主播违约金的计算
从主播和直播平台所签署的经纪合约可以看出,只要主播去其他第三方平台直播就是违约(所签订的合约条款中,一般很少有直播平台的义务),违约则意味着赔偿;随之而来的往往只剩下违约金赔偿多少的问题。违约条款设定一般包含直播平台对主播的支付的收入、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推广投入、未来预期收益情况等等,上述金额相加,就意味该违约金是一笔巨款。当然,起诉归起诉,能否主张到往往带有很大的变数。主要依据在于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并结合合同期限与商业风险、当事人的自身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
主播收入。其实,主播从直播平台本身不拿薪水,其所签经纪合约法律关系决定其所拿薪水来自于经纪公司,而经纪公司又往往借助于第三方公司来进行实际支付,其实到主播手中的钱款往往较少。
推广投入。往往比较难以证明,经纪公司往往无法剥离对每一位主播的精准投入,这也是在法院采信过程中的一种障碍。
预期收益。对于此预期收益,往往认为是损害赔偿。但举证难度往往较大。
5、案例参考
【(2020)鲁0285民初3401号】一审法院认为事项如下,
1、合同合法有效。京洲公司、任璐娇签订的《艺人经纪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任璐娇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双方已解除合同,京洲公司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有据。依据合同约定,任璐娇离职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2、违约金过高应予以调整。双方合同中约定违约金为人民币2000万元或合同期间内个人最高月收入乘以36倍的总金额作为违约金,违约金按前两者金额较高的为准。本案中青岛梦娱传媒有限公司向任璐娇主张违约金2503627元,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合同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计算标准,法律同时赋予当事人在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的时候请求法院予以调整的权利。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3、本案中,京洲公司对于因任璐娇违约而受到的实际损失虽未予举证,但考虑本案所涉合同的行业特点,主播行业竞争激烈,主播资源是京洲公司获取收益的主要来源,从双方在本案合同之前已经存在合作的情形来看,可以认定京洲公司对于任璐娇主播事业的发展起到了培养、推广作用。根据任璐娇合同履行期间的收益情况,该合同的完整履行会给京洲公司一定的收益,现签订合同九个月后即向京洲公司申请离职,势必会对京洲公司造成一定的利益损失。从本案所涉合同的签订背景、签订目的来看,应该是基于对任璐娇主播事业寄予了更高的商业回报的期望,双方据此签订了独家排他性直播合作合同,并约定了较长的履行期限和较高的违约金,是为了保证合同履行的稳定性,任璐娇对此应当予以知晓,并且对于违约后果应当有所预见。但是,主播行业的商业回报与主播人员、直播平台、经纪公司等多方位的因素息息相关,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合同期限越长,不确定性越大。因此,一审法院以合同实际履行情况作为考量依据,并结合合同期限与商业风险、当事人的自身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调整确定任璐娇应承担违约金5万元。京洲公司要求任璐娇支付律师费3万元数额过高,一审法院酌定1万元。
【(2020)鲁02民终12662号】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例参考2
【(2020)湘0105民初4141号】一审法院认为事项如下:
1、合同合法有效。杰威公司与徐英签订的《全约艺人经纪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签订后,杰威公司为徐英提供了直播平台进行直播,徐英应当按约定的直播天数和时间履行合同义务。
2、不再继续履行合同须支付违约金。根据徐英的直播数据,徐英在2019年7月已基本履行合同义务,但从2019年8月开始未按约定天数和时间进行直播,徐英称系因为怀孕已向经纪人请假,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佐证,即使徐英所称属实,亦应当在产假期间结束后按约履行合同义务,现合同期限尚未届满,徐英当庭表示不再继续履行合同,杰威公司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故杰威公司要求判令徐英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全约艺人经纪合同》的诉求该院不予支持,但徐英明确表示不再继续履行合同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违约金予以调整。关于违约金,合同约定徐英同意赔付杰威公司违约金100万元,杰威公司虽主动调整为25万元,但徐英在签订合同后未正常履约,不宜直接计算或参照其他主播的标准计算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而杰威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其为提升徐英知名度投入了相关费用,从杰威公司主张的损失情况来看,杰威公司主张违约金25万元仍然较高,该院结合杰威公司支付的解约费用和律师费损失以及合同期限、徐英的违约责任等因素,酌情确定徐英应当赔付杰威公司违约金15万元,杰威公司另行主张解约费损失8万元和律师费损失1.5万元该院不再支持。
【(2020)湘01民终12517号】二审法院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