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抖音代运营免责协议(长短视频版权博弈)

covsun 2021-12-18 08:31:50 运营技术 2029 0

本报记者 马秀岚 北京报道

影视短视频博主魏青(化名)发现最近自己在微博等平台上上传的影视剪辑类视频相比以前会更频繁地被下架,平台显示是应版权方要求下架。

这也许是因为15家行业协会、5家长视频平台、53家影视公司近期联合发布声明,呼吁广大短视频平台保护影视作品版权,未经授权不得对相关影视作品实施剪辑、切条、搬运、传播等侵权行为,将会对上述行为发起集中、必要的法律维权行动。

《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多位影视博主时发现,上述声明由于未公布具体执行的标准、细节,因此影视博主们担心后续执行是否会一刀切,在他们看来,一些针对原有影视作品进行的二次创作短视频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剧集的宣传和在同好间的讨论传播,有存在的必要。

综艺类短视频博主“下饭专用” 表示,影视剧片方有时候甚至会主动找短视频平台进行二次创作推广自己的作品,但当他们发现网络反馈对己不利时,又会反过来禁止。

不过,在法律层面,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天泽娱乐法创始人郑小强律师向记者表示,现实中若存在未经许可擅自将影视作品中的精彩片段进行任意剪辑、拼接,形成新的作品,或将较长的影视剧简单地切割成诸多短视频,集合成专辑向公众传播,或将他人已经制作完成并发布的短视频直接下载或上传至自己的账号并进行传播等行为,均存在侵权嫌疑。

搬运及二次创作争议

上述联合声明的发布契合了当下监管的热点。

2021年1月1日首部民法典出台,关于著作权的条文有14条。4月26日为世界知识产权日,另外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将于今年6月1日生效,进一步提升和完善了对影视作品的保护力度。

上述联合声明指出,大量公众账号的生产运营者未经权利人授权,将影视作品进行任意剪辑、切条、搬运、传播等,引发一系列盗版侵权问题和纠纷,严重侵犯影视作品权利人合法权益甚至损害影视作品的完整性,曲解影视作品内容的主旨原意,进而影响影视行业的长远发展,日益破坏影视行业的健康生态。

郑小强向记者表示,现实中存在未经许可擅自将影视作品中的精彩片段进行任意剪辑、拼接,形成新的作品,或将较长的影视剧简单地切割成诸多短视频,集合成专辑向公众传播,或将他人已经制作完成并发布的短视频直接下载或上传至自己的账号并进行传播等行为,除了以上常见的类型外,有的博主还会将自己喜欢的明星出演的不同影视剧的片段以剪辑的方式重新组合拼接在一起,组合成满足粉丝或大众期望的新CP,从而形成一个新的短剧,这些行为均存在侵权问题。

记者了解到,当前在微博、微信、B站、抖音、快手等社交平台和短视频平台都存在大量影视类视频博主,针对各种经典影视作品或者热播电视剧进行剪辑、切条、搬运或者二次创作。所谓切条是指将原本完整的影视作品、长视频等剪切成一个个短视频。除了一些“✕分钟看完某电影”“半小时刷完某电视剧”等搬运、切条类的短视频,也有一些博主针对剧中的部分经典剧情进行搞笑、吐槽类型的再度演绎。

事实上,短视频追剧确实逐渐在成为一种趋势,短视频的兴起让一些受众对于长视频变得越来越没有耐心,在碎片化时间利用短视频追剧,看一些剪辑版、精华版的短视频来代替在长视频平台付费观看完整版。

易观分析师李思佳对本报记者表示,上述联合声明主要针对的是短视频平台“✕分钟看完✕✕作品”类视频。编剧汪海林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出对短视频追剧现象的担忧,他表示,如果总是通过短视频看故事,观众形成习惯,一定会伤害长视频行业。

实际上长视频平台针对短视频平台的搬运类视频的抵制由来已久。早在2019年,广电总局针对相关乱象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通知指出,坚决禁止非法抓取、剪拼改编视听节目的行为。所有视听节目网站不得制作、传播歪曲、恶搞、丑化经典文艺作品的节目;不得擅自对经典文艺作品、广播影视节目、网络原创视听节目作重新剪辑、重新配音、重配字幕,不得截取若干节目片段拼接成新节目播出;不得传播编辑后篡改原意产生歧义的作品节目片段。严格管理包括网民上传的类似重编节目,不给存在导向问题、版权问题、内容问题的剪拼改编视听节目提供传播渠道。

2020年11月,在爱奇艺财报分析师电话会议中,当被问及短视频平台大量版权影视剧片段播放对长视频的影响时,爱奇艺CEO龚宇表示,这起到了一定的正面宣传作用,但负面影响极大,尤其对大量版权影视而言损失巨大,爱奇艺将通过法律手段和商务谈判手段进行谈判和处理。

如今,上述联合声明发出后,也有博主认为平台方并不是真正在意版权,而是在意自身的会员和超前点播的权益。因为这类视频大量存在,使得长视频作为素材存在,二度创作的短视频成为了消费主体,对长视频的收益一定程度会产生影响。

“下饭专用”指出:“现在短视频时代,许多剧集和综艺开播,片方都恨不得呼吁全民进行二次创作来给自己涨热度。大部分片方甚至还会主动找各种平台合作,找话题进行二次创作活动,投入几万元当给博主的奖金,收获几百条宣传视频。”他认为,当这种短视频对片方不利,涉及吐槽影响口碑的,片方就会在意。

多位博主向记者反映,在类似平台和片方合作的二次创作活动结束后,一般博主们根据活动要求剪辑的视频也会遭到下架。

而更有声音认为,短视频追剧之所以成为现象,说明了当前国产影视作品质量亟待提高。一位剧评博主向记者指出,针对国产剧整体的内容制作生态和电视剧的质量的谈论在声明发出后已经非常多了。她认为本质是现在国产剧的质量差,注水严重,所以才会导致各种各样的二次创作剪辑类短视频受欢迎。现在这件事很难平衡的原因就在于,如果没有短视频平台大量的二次剪辑和创作,很多剧集甚至都不会有人知道,不会有人去看。

郑小强表示,在很多案例中,短视频内容制作者或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通常以“合理使用”主张免责,其实这是在一定程度上对法律规定的误解。新《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即可以不事先经过原权利人的许可使用的情形,其中包括“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无需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也无需向其支付报酬”。至于“适当引用”的标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第7.11条给出了指引:“一般考虑如下因素:被引用的作品是否已经发表;引用目的是否为介绍、评论作品或者说明问题;被引用的内容在被诉侵权作品中所占的比例是否适当;引用行为是否影响被引用作品的正常使用或者损害其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显然,这类面对公众发表并借此盈利的影视类短视频作品,已经或多或少地损害到了著作权人的权益。

执行中的“度”在哪里?

由于上述联合声明中未明确具体规范执行的标准和范围,因此博主们担心是否会一刀切地禁止所有二度创作的视频,而实际中,一些博主的二度创作短视频确实为长视频作品吸引了用户,一些用户在短视频平台看到影视类剪辑视频后会去长视频平台选择付费观看。

对于具体执行细节,爱奇艺、腾讯视频、优酷三大视频平台未向记者进行回应。剧集方柠萌影业也拒绝了记者采访。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青年工作委员会相关人员对记者表示要看后续的进展再决定是否发声。

“下饭专用”向记者表示,声明是6月生效,目前来说暂时还没有影响,但声明生效后,剪辑这类视频会先看平台有没有版权限制,或者会较先考虑外国影视作品,这类版权问题可能会比较松动一些。不过他也表示,目前国内影视和综艺作品一般都会与平台合作,以后剪辑会先看平台的版权要求。

短视频影视博主龙锦华(化名)的困惑在于,到底声明发布后他们还能否剪视频,她认为他们已经是脱离原创剧情的二次创作。在“下饭专用”看来,部分短视频平台存在较多的搬运类视频,不仅耗时短,成品快,而且对平台剧集推广起反向作用。很多人在部分短视频平台几分钟就看完一集内容,这类视频阻断了受众进一步去收看完整剧集的欲望。而且之前版权管控不严格,造成这种搬运类视频泛滥。而他自己的视频偏向综艺类型,通常在里面会有搞笑素材来做reaction,具有一定的创作性。

一位做剧集营销工作的人士向记者指出:“大多数短视频再剪辑再传播肯定是有利于版权方的,我之前做过一个APP,想走正规渠道找版权方要授权,没有一个愿意给。他们觉得铺天盖地那么多自媒体免费帮他们宣传,反而觉得我要授权很奇怪。”

她认为,平台里有很多“几分钟看完一部电影或一部剧”这类有较强剧透痕迹的短视频,明显对版权方不利,会直接影响收视和票房。

该人士认为版权方也不敢口气太硬,一杆子把所有传播影视剧短视频的自媒体都打死,对版权方也是有影响的。

二度创作是否侵权,具体的衡量标准比较模糊,相关法律并未有明确的规定。

郑小强指出,基于二次创作是否侵权的尺度没有特定的衡量标准,且二次创作很容易侵犯原作者的权利,因此在创作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尽可能地取得原权利人的许可。

上述剧集营销人士指出,这类视频是否侵权没有具体标准,版权方自己也没有标准。她认为做短视频的人大多对这个度心里有数:“假设你自己投资几千万甚至几亿元拍了一部电影,刚上映,大多数人还没看,在网上就能看到一些视频,什么样的视频会吸引更多人走进影院,什么样的视频对票房不利,这就是博主们要把握的度。”

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董媛媛向记者表示,在介绍、评论某一影视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时,法律允许创作者不可避免地再现影视作品的部分画面,以进行有针对性的介绍、评述或说明。但是,其引用相关影视作品之目的应为介绍、评论或者说明所合理需要。如相关短视频是对影视作品的介绍,其引用影视作品部分片段的目的应为激发公众的观影热情。因此,该类短视频可以包含相关影视作品的故事梗概,但不应透露其具体情节、主要画面或者主要台词等相关影视作品的具体表达要素。对相关影视作品的引用应在合理且必要的限度内,处于辅助、配角、从属的地位,若这些短视频起到了对相关影视作品的实质性替代作用,则影响了相关影视作品的正常使用,不符合合理使用的情况。

对于平台方和片方而言,未来在发起维权行动时如何掌握度的问题,郑小强指出,首先,从法律方面而言,平台方和影视公司可以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规定,初步判断二次创作的短视频作品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其次,从实际操作方面而言,二次创作的短视频以其独特的优势迎合了广大市场的需求,如果没有对平台方和影视公司产生负面评价,没有损坏公司的商业利益,甚至能够给公司或原作品进行宣传,可以考虑授权合作的模式,实现双赢。

此外,平台方和影视公司可以考虑将自己作品进行二次创作短视频的相关权利授权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统一管理,统一授权,这样既能避免繁杂的授权、维权事宜,也能实现取得授权费用、提升知名度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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