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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2日,平顶山市公安局消息,为维护疫情防控工作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近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联合印发《关于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有关法律规定的通告》,平顶山市公安机关认真落实《通告》,依法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法治保障。平顶山市公安局集中通报12起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案件。这12起案件是:
8月2日,新华公安分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网上有人发布虚假疫情信息,经调查,赵某伟(男,56岁)于7月31日在未核实相关疫情情况下,发布虚假疫情信息,严重扰乱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赵某伟因扰乱公共秩序被新华公安分局行政拘留7日。
8月3日,汝州市居民孙某杰通过“快手极速版”APP看到一条涉疫视频后,猜测视频场景可能是汝州市北马道,遂在某微信群发出内容为“都别乱跑了,北马道一例没有上报,死在家里了”,随后该条内容在微信群被大量转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孙某杰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汝州市公安局处以罚款500元的处罚。
8月5日,在高新区遵化店镇大王庄村口疫情防控卡点处,某建筑公司工人张某鹏因未戴口罩问题与卡点人员发生争吵,引起冲突,后卡点人员王某军被张某鹏殴打致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张某鹏因殴打他人被高新区公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
8月7日,湛河区居民杨某超在统张村村口疫情防控卡点处骑二轮电动车强行闯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杨某超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被湛河区公安分局处以罚款100元的处罚。
8月8日,鲁山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网上有人发布虚假疫情信息,经调查,许某崖(男,39岁)于8月7日在未核实相关疫情情况下,通过抖音账号发布虚假疫情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许某崖因扰乱公共秩序被鲁山县公安局处以罚款500元的处罚。
8月8日,宝丰县石桥镇某超市未按疫情防控规定测量体温、登记疫情信息,未执行“一米线”间距被停业整顿。停业整顿期间,在没有进行整改验收的情况下,经营者许某锋擅自撕毁封条开门营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许某锋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被宝丰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
8月8日,一辆红色半挂车从舞钢市建设路高速口下高速,行程码显示途径中高风险地区,需要出示48小时核酸检测证明,该司机未能出示,防疫工作人员按照防疫工作要求对其进行劝返,司机王某顺不听劝阻驾驶车辆驶入舞钢市区到院岭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王某顺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被舞钢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8月8日,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滍阳镇周庄村王某增饮酒后在经过周庄疫情卡点时,不戴口罩、拒不扫行程码,不配合防疫人员工作并发生口角,严重干扰了疫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王某增因阻碍执行职务被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公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8月9日,舞钢市网民梁某丽在其抖音账户发布虚假信息,编造舞钢市党代会参会人员是新冠病毒密切接触者,是需隔离人员(200余人点赞),引起群众恐慌,造成恶劣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梁某丽因散布疫情谣言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舞钢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
8月9日,舞钢市居民魏某楠(男,33岁)驾驶一辆白色SUV不配合高速卡点执勤民警防疫检查,闯卡行驶至舞钢市尹集镇十字街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魏某楠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被舞钢市公安局处以罚款200元的处罚。
8月9日,驻马店遂平县人王某良(男,48岁)驾驶一辆银色轻型货车不配合高速卡点执勤民警防疫工作,闯卡行驶至舞钢市尹集镇十字街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王某良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被舞钢市公安局处以罚款200元的处罚。
8月10日,舞钢市八台镇马庄疫情防控检测站工作人员在开展疫情防控检测时,犯罪嫌疑人张某方拒不出示健康码、行程码等相关证明,并驾驶摩托车强行闯过检测站,后执勤民警拦截张某方核实身份时,其拒绝配合,并对民警进行辱骂、推搡,并将执勤民警抓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其行为已涉嫌袭警罪。舞钢市公安局已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