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日,抖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正式提交诉状,起诉腾讯垄断。这是自2020年底《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布以来,国内首例发生在互联网平台之间的反垄断诉讼。
抖音主张,腾讯通过微信和QQ限制用户分享来自抖音的内容,构成了《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索赔9000万元。
今年1月初,字节跳动副总裁谢欣发文称,微信开放平台无理由封禁和限制了多款飞书小程序。因屏蔽争议,两个互联网大企近年来屡次陷入法律纠纷。
诉讼背后,实则是双方在商业竞争上的激烈角力。无论是社交、视频,或是游戏、新闻领域,字节跳动与腾讯之间的市场争夺都在不断蔓延,隐隐呈现对垒趋势。
屏蔽措施是否属于垄断行为的判定,将直接影响企业与用户的利益。如何界定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是否滥用支配地位以及是否导致反竞争效果等,成为留给司法层面的未解难题。
去年年底开始,中央接连出台反垄断政策及多次反垄断表态与执法,预示着互联网反垄断强监管时代已经悄然到来。
平台应如何突破现有竞争困境?企业核心能力的重构、生态治理机制的优化、平台监管的创新或将提供一定指引。
抖音诉腾讯垄断
2月2日,抖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正式提交诉状,起诉腾讯垄断。
抖音方面主张,腾讯通过微信和QQ限制用户分享来自抖音的内容,构成了《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要求法院判令腾讯停止这一行为,并赔偿抖音9000万元。
抖音在起诉状中表示,微信、QQ月活跃用户数分别超过12亿和6亿,加上其即时沟通分享功能及网络效应,决定了用户几乎不可能集体迁移。此外,目前市场上没有其他经营者,能够提供与之具有对等功能的服务,这意味着腾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因此,腾讯封禁抖音的行为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征。
对此,腾讯当日晚间回应称,暂未收到被诉的相关材料,腾讯及其产品遵循公平竞争、开放合作的理念为用户和第三方产品提供服务,字节跳动的相关指控纯属失实,系恶意诬陷。
同时,腾讯还指出,字节跳动旗下多款产品,包括抖音通过各种不正当竞争方式违规获取微信用户个人信息,破坏平台规则,已被法院多个禁令要求立即停止侵权,将对字节跳动及相关公司存在诸多侵害平台生态和用户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继续提起诉讼。
在腾讯发出回应后,抖音亦发布声明,对腾讯提出的“恶意构陷”进行了回击。
抖音称,腾讯封禁抖音等相关产品达三年之久,涉及数亿用户。微信封禁最初的理由是“短视频整治”,而在整治期间,腾讯自己却推出十几款短视频产品,腾讯所谓的“恶意构陷”没有任何依据。
针对违规获取微信用户个人信息的问题,抖音认为,用户对自己的数据具有绝对的、可完全控制的权利,应该远远高于平台的权利,用户数据不应该成为腾讯公司的“私产”。
屏蔽之争
事实上,腾讯与抖音并非第一次因屏蔽争议陷入法律纠纷。
2019年9月17日,抖音曾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级法院起诉腾讯不正当竞争。抖音认为,腾讯利用平台优势实施歧视性待遇,专门拦截、屏蔽、限制抖音在微信、QQ平台的分享与播放,构成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过程中,腾讯对此案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福州市中级法院近日作出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深圳市中院审理。
该案裁定书显示,2016年9月9日、2016年12月11日,腾讯分别通过抖音接入QQ、微信开放平台的申请。2019年1月22日,腾讯停止为未使用过微信、QQ登陆方式登陆过抖音的新增用户提供登陆授权。2019年2月19日,微信终止为抖音提供分享接口服务。2019年3月30日,QQ终止为抖音提供分享接口服务。
由于用户无法向好友分享抖音等链接,微信2019年曾被提起反垄断诉讼,原告后由于证据不足撤诉。2021年1月初,该案原告表示正筹备重新起诉。
除抖音以外,字节跳动副总裁谢欣1月7日公开发文称,微信开放平台无理由封禁和限制了多款飞书小程序,包括“飞书”、“飞书会议”和“飞书文档”等,呼吁腾讯方面能够停止封杀。
谢欣表示,“飞书文档”微信小程序在审核流程上被卡近两个月,腾讯方显示“此应用在安全审核中”,未做进一步处理。“飞书会议”和“飞书”则在通过审核后遭到无理由封禁。
在此之前,微信安全中心曾于2020年12月11日发布了《针对第三方违规导流链接的治理公告》。
该公告透露,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微信外部链接内容管理规范》《微信开放平台运营规范》 《微信开放平台开发者服务协议》,对QQ音乐、QQ浏览器、多多直播、知乎、好看视频、小红书等多个产品的违规外部链接进行限制处理。
从两家巨头的相关平台规则来看,均有一定的使用分享限制条款。
《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中提到,如果第三方开发者的应用与微信或其服务平台已有主要功能或功能组件相似、相同,或可实现上述功能或功能组件的主要效用的,腾讯有权视具体情况中止或终止提供服务。《今日头条社区规范》中表示,平台不鼓励以营利、获益为目的,内容附带联系方式、售卖链接,或诱导私信联系转线下交易,引导用户消费但可能存在风险的行为。其中,联系方式明确提及了微信号、公众号、二维码、微信群等。
对垒升级
腾讯与字节跳动间频繁的封禁争论,乃至法律诉讼背后,实则是商业竞争的角力。无论是社交、视频,或是游戏、新闻领域,字节跳动与腾讯之间的市场争夺都在不断蔓延,隐隐呈现出对垒趋势。
2021“微信之夜”上,微信创始人、腾讯高级副总裁张小龙公开数据,每天有10.9亿用户打开微信,3.6亿用户读公众号文章,4亿用户使用小程序。
为闯入社交领域,2019年1月15日,抖音宣布升级私信功能,推出面向年轻人、主打亲密关系的视频社交软件多闪。1月21日晚上架后,24小时内多闪下载量突破100万。此后,“多闪”下载链接被微信屏蔽,需复制链接到浏览器下载。相关报告显示,多闪发布后次日用户留存率为34.34%,7日留存为16.34%。
同年5月,字节跳动推出了第二款社交平台类型产品,具备即时通讯、兴趣小组、动态等功能的飞聊。但在推出当日凌晨,多名网友反馈飞聊已遭微信屏蔽,点击飞聊相关分享链接后,会直接显示“网页存在安全风险,被多人投诉,为维护绿色上网环境,已停止访问”。根据七麦数据,飞聊从上线初期的9万下载量,一路下坠,6月的日均下载量跌到约1万。
总体而言,从多闪到飞聊,字节跳动一直试图超社交领域迈进,但就当前情况来看,社交领域特别是熟人社交,腾讯系产品QQ和微信的地位依然难以动摇。
在视频领域,2016年9月,字节跳动宣布入局短视频分发,并投资10亿元补贴短视频内容创作者。目前,字节跳动旗下已经具有包括抖音、抖音火山版两款短视频,截至2020年9月,连同抖音火山版在内,抖音日活突破6亿。拥有视频市场为2-3分钟的西瓜视频去年8月透露,日活达5000万。这三款产品具有不同的优势和特色,占据着不同的用户群体,共同巩固着字节跳动在短视频领域的地位。
与此同时,腾讯通过视频号的方式,向视频领域发起冲击。2020年初,视频号上线,年底日活突破2.8亿,且依然在“追赶”状态。张小龙在上述演讲中提到,视频化表达应该是下一个10年在内容领域的一个主题。
新闻领域中,字节跳动旗下的今日头条和腾讯新闻在产品定位上有所差别。腾讯新闻主打综合新闻资讯类APP,为用户提供时效性新闻。今日头条则基于个性化推荐引擎技术,根据每个用户的兴趣、位置等多个维度进行个性化推荐。
2020年7月,艾瑞咨询发布的中国手机APP榜单中,综合类咨询领域,腾讯新闻以2.89亿月活人数位居第一,而今日头条则以2.41亿月活位居第二。第三名搜狐新闻则仅有0.78亿月活。
在游戏领域,腾讯是国内头部游戏厂商,开发并运行了《王者荣耀》《QQ飞车》多款热门游戏,同时拥有《英雄联盟》《穿越火线》等游戏的独家代理权。同时也是游戏直播行业的两大巨头斗鱼和虎牙的第一大股东,分别具有其38%和36.9%的股权。此外,腾讯通过不断对外投资收购加快了全产业链布局的步伐。
字节跳动则入局游戏相对较晚。2018年1月,西瓜视频上线游戏直播业务;5月,字节跳动开始招募和签约手游、端游的游戏主播;6月,今日头条上线了“今日游戏”模块,含多个游戏产品,10月推出小游戏盒子。2020年3月,字节跳动旗下的《战斗少女跑酷》获批游戏版号,成为获批的第一个游戏版号。
不难看出,字节跳动与腾讯在多个领域业务重叠,并借助流量资源向对方的优势领域伸出触角,扩大商业版图,竞争加剧,日趋形成双巨头格局。
分享链接形态不一
据了解,除字节跳动系抖音、西瓜视频等产品之外,阿里系淘宝、闲鱼等APP的链接均无法直接微信,需要通过图片或口令中转。
同样是视频平台,快手、bilibili、爱奇艺、优酷等APP的链接则可直接微信,拼多多、京东等电商平台的分享可直接以链接形式在微信中呈现。
对于差异对待方式,腾讯曾表示,微信没有拒绝用户分享链接,也没有损害用户的通信自由权,分享链接的形式不一。
至于用户分享京东和拼多多链接时出现“豆腐块”模式,腾讯称这是由于微信和这些平台达成了开放平台的模块化分享协议,而微信没有与淘宝和抖音达成相关协议。
腾讯认为,根据用户协议,腾讯拥有自主经营权,有权决定同哪些企业达成合作,且服务运营商没有义务满足消费者的所有需求。
东北财经大学产业组织与企业组织研究中心主任于左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腾讯与京东、拼多多签订的模块化分享协议,一方面为消费者分享链接提供便利,另一方面有利于京东、拼多多等平台通过微信获得更多用户,本无可厚非。但是,如果腾讯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其他平台与微信签订模块化协议,或在模块化分享协议中对不同平台实施差别待遇,则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由于平台公开模块化分享协议的具体内容,无法判断协议内是否含有利益协调问题,即平台方是否对第三方服务商的收益进行分成。
浙江大学金融研究院院长史晋川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抖音的本质需求是分享链接背后的实质内容,甚至还获取了微信的用户信息。但腾讯是一个私营公司,不一定能免费给抖音开放平台,可以按照市场原则与抖音谈合作,用市场合约,以分成付费的方式,来商议具体的分享形式和内容。
屏蔽是否为垄断?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屏蔽是不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复旦大学管理学院教授骆品亮认为,从反垄断的理论和实践看,应当从以下三个层面逐步分析。
第一层面,了解平台对某一应用进行屏蔽或封杀的动因是什么。一般而言,平台需要对第三方产品的介入进行监管,考察是否符合平台的相关管理规定,这是平台的职责所在。如果因不合规而屏蔽,则是所谓的“正当理由”。
如因互相之间形成竞争关系导致的利益冲突,需要进一步分析——明确屏蔽是否由市场支配地位引起的。
此处的关键问题是,如何判断平台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这需要计算平台的市场份额,它取决于对其所在市场的界定。不同于传统行业,互联网平台既提供基础业务又提供增值业务,形成错综复杂的业务生态体系,导致业务边界难以界定。依照平台还是依平台上的各种业务来界定市场,颇具挑战。例如,在外卖平台越来越像“本地生活服务平台”的现况下,其所在市场应被判断为“外卖”还是“到家到店服务”,或是“休闲娱乐”?市场边界不同,用户群体自然迥异,所计算的市场份额也相差甚远。
第二层面,需要论证因果关系,即屏蔽是缘于平台因占据市场支配地位引发的。实际上,即使不具有支配地位,如果愿意,一个平台也可以屏蔽第三方服务商。关键是,此种屏蔽行为会带来什么后果?是不是一旦屏蔽,他人就难以为继?
这将进入第三层面的讨论,确认平台的屏蔽行为是否产生了反竞争的后果。具体来讲,一是对被屏蔽者产生了哪些损害,二是对最终的消费者而言,是否因为竞争不充分而导致缺乏选择权或面临品种少、价格高、体验差等问题。
骆品亮表示,简而言之,如判断屏蔽为垄断行为,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来认定“无正当理由”屏蔽、并且屏蔽是因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所引发的、以及屏蔽后会产生反竞争效果。
腾讯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于左进行了分析:一方面,从活跃用户数、用户有效使用时间等指标看,腾讯在即时通讯市场占据很高的市场份额。另一方面,网络效应(包括直接网络效应和间接网络效应)、规模经济、范围经济、用户黏性、学习效应等共同构成了即时通讯市场的进入障碍。基于这两点,基本可以认定腾讯在即时通讯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同时,于左认为,判定腾讯的屏蔽措施是否属于滥用行为,需具体分析是否构成拒绝交易,最终判定腾讯的屏蔽措施是否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则需分析腾讯屏蔽行为是否具有正当理由。
对于抖音起诉微信垄断一事,史晋川表示,抖音与微信之间,实际上是寡头垄断之间的竞争。目前,国家在规范大的互联网平台行为,反对垄断利益竞争的情况下,应更关注反垄断反的不是垄断地位,而是垄断行为。
如何突破竞争困境?
去年年底开始,中央接连出台反垄断政策及多次反垄断表态。互联网巨头的股价也数次波动,互联网反垄断强监管时代已经悄然到来。
当今的时代背景之下,互联网平台应如何突破现有竞争困境,成为巨头们面临的一大难题。
“互联网平台核心能力的重构是一大关键。”骆品亮认为,平台以往总希望能够控制类似数据、渠道、用户之类的核心资源,但这些并不能够真正形成平台的核心能力。对于平台而言,更为重要的是通过自身的计算分析能力,对数据资源进一步挖掘。利用数据资源进行用户画像,从而实现供需匹配并为生产端赋能。这其中所涉及到的对资源的计算、分析、匹配等能力,才是平台核心能力的真正体现。
同时,生态治理机制的优化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游云庭表示,在PC互联网时代互联网是开放的,自由的,包容的,但到了移动互联网时代,互联网平台就出现了寡头相互孤立各公司过于看重自己的闭环的情况,这种情况虽然是市场自发竞争形成的,但确实已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了很大的阻碍,也不利于初创企业的成长,对创新也有阻碍,《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为互联网竞争的下一步指明了方向,应当更加开放、包容兼容,而不是孤立、封锁、屏蔽。
“互联网平台最后要形成一个完整的生态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应该进行产业分工,要有适度的竞争和合作,以达到共生共赢的态势。”骆品亮建议。
为应对更多领域的竞争,平台监管的创新同样不可缺少。
在骆品亮看来,对平台的监管主要有两个层面,其一是政府机构对平台的监管,其二是平台的中立定位与监控职责,平台本身对其双边或多边用户也需要进行监管监控。
去年底,互联网平台的经营者集中、“二选一”等垄断行为已均被相关部门罚款或调查。以近期兴起的社区团购为例,2020年12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也召开规范社区团购秩序行政指导会,对阿里、腾讯、京东、美团、拼多多、滴滴6家企业提出“九不得”。
其中包含不得违法达成、实施固定价格、限制商品生产或销售数量、分割市场等任何形式的垄断协议;不得实施没有正当理由的掠夺性定价、拒绝交易、搭售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不得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排除、限制竞争;不得利用技术手段损害竞争秩序,妨碍其他市场主体正常经营等。
于左表示,互联网平台现有竞争困境的根源,在于互联网平台通过不当经营者集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签订垄断协议等垄断行为,强化市场势力、牟取垄断利润。这需要从进一步完善反垄断立法和加强反垄断执法两个方面突破互联网平台竞争现有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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